意見提出,分類推進城市地質調查,建設城市地質大數據共享平臺,實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激勵政策,積極推進地熱和淺層地溫能的合理開發利用,健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質量監測體系。
意見提出,目標到2020年,完成城市地質調查示范,基本形成與新型城鎮化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地質工作體系,基本建立城市地質資源環境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制度體系,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系統化、產業化、綠色化開發利用模式。到2025年,實現地級以上城市地質工作全覆蓋,建立系統完備的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基本構建地質工作與新型城鎮化發展深度融合的體制機制,地質工作服務保障更加有力,創新引領作用更加凸顯。
意見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緊緊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目標任務,全面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拓展地質工作領域,創新技術、產品和服務,補齊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的地質工作短板,拓展城鎮化發展新空間,開辟城鎮化建設新資源,構建城市資源環境安全新體系,推動新型城鎮化綠色、低碳、循環、安全、集約、智慧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完成城市地質調查示范,基本形成與新型城鎮化發展相適應的現代地質工作體系,基本建立城市地質資源環境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制度體系,探索形成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系統化、產業化、綠色化開發利用模式。到2025年,實現地級以上城市地質工作全覆蓋,建立系統完備的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基本構建地質工作與新型城鎮化發展深度融合的體制機制,地質工作服務保障更加有力,創新引領作用更加凸顯。
二、全面加強城市地質基礎工作
(三)創新城市地質工作理念技術方法。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強化大資源、大環境、大數據理念,建立城市地質調查標準體系,對城市地質資源、環境、空間、權屬等 進行全面調查,強化科技創新引領,加強多參數多目標綜合調查、動態監測和地下空間、資源產業化開發示范,提升地質工作服務能力和水平。
(四)分類推進城市地質調查。開展省會城市和大城市多要素地質調查,構建三維地質結構模型、資源環境監測預警網絡、地質信息決策支撐平臺,形成地質標準化服務產品體系。開展城鎮群基礎性綜合地質填圖,全面摸清區域資源環境和災害等重大問題,緊密圍繞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綜合評價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空間開發適宜性,支撐城鎮群空間規劃、重大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引導發展特色優質產業,促進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合理布局。
(五)建設城市地質大數據共享平臺。健全完善地下感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誰利用誰監測、開發監測同步的原則,落實地下空間開發主體監測義務,加強對溫度、應力、變形等地下資源環境狀態和設施安全的監測。創新信息資料匯交共享和動態更新機制,開展地質資料專題服務和定制服務,推進地質調查、工程勘察、地質環境監測、重大工程運營監測等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管理。做好試點示范,改革地質資料管理制度,推動地質資料管理向市縣延伸。以城市為單元,在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的框架下,建設城市地下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推進地下空間資源信息與基礎地理、遙感、土地、地質礦產、地質環境、不動產、規劃管理等信息資源整合和共享,并與國土資源管理主流程有機融合。
三、主動服務城市開發建設
(六)增強國土空間開發的適宜性。以城市地質調查成果為基礎,開展以地質資源、環境、生態、安全及土地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合理確定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布局,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等空間規劃,促進城市的開發建設與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相協調,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及生活方式。
(七)發揮地質調查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中的先導性作用。以地質調查為基礎,科學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空間性規劃做好銜接。探索實行地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對規劃確定的公共安全、人防工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途空間實行優先控制和嚴格保護。按照“可持續消費和生產”(SCP)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地下空間資源的商業性開發和地熱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加強對深層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戰略儲備和保護。
(八)實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激勵政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出讓方式。對于國防、人防、防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使用地下建設用地的,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鼓勵工業、倉儲、商業等經營性項目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激勵原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結合城市更新改造進行地下空間再開發。完善地下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促進地下空間依法有序開發利用。各地要完善制度,創新方法,標準先行,依法開展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登記,保障使用權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四、積極推動地質資源綠色開發利用
(九)積極推進地熱和淺層地溫能的合理開發利用。具備條件的城市應推進地熱和淺層地溫能等清潔資源的規模化、綠色化開發利用,優化城市能源結構。城市地區地熱和淺層地溫能資源開發,應在全面評估基礎上與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相銜接,優化開發布局、規模,創新開發利用技術和模式,擴大在住宅、辦公、工廠的供熱、制冷應用范圍。按照地熱溫度差異,鼓勵梯級開發、綜合利用,發展休閑旅游和農副業生產。加強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建立地熱開采總量調控制度,明確開發利用準入條件,強化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促進地熱資源可持續利用。
(十)促進地下水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要綜合地下水的資源、環境和生態屬性,確定城市地下水的功能定位。要重視和深化水文地質調查、監測和研究,尊重、順應地質規律,加強自然水系的保護與生態修復,建設自然存積、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按照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嚴格保護、采補平衡的原則,提出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限和合理布局意見,加強地質環境效應監測,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要發揮地下水的儲備和調蓄功能,推動城市地下水應急水源地的規劃建設。
(十一)大力推進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樹立工程渣土是重要資源和礦產的觀念,推進資源綜合、循環利用和統一平衡消納。各城市要結合實際,探索建立“渣土銀行”,做好地下空間開發渣土生產、需求對接,借助利益杠桿和市場力量,落實企業責任,倒逼自我消納。探索建立源頭減量化、管理前置化、監管全程化、運輸專業化、填埋法定化的管理運行機制。鼓勵渣土資源再生化利用。
(十二)合理開發特色優質土地資源。加強土壤地球化學調查,評價圈定富硒、富硼、富鉬、富鋅等有益微量元素的特色優質耕地資源,引導發展特色農業、生態農業,培育地理標志農產品,擴大城市綠色食品供給。
(十三)積極開發地質文化資源。發掘城市地質文化資源,推動人文城市建設。加強地質景觀、地質剖面、人類遺址、古生物化石遺跡以及有特殊價值的礦物巖石等地質文化資源的調查、開發與保護,積極推動建設地質公園、礦山公園,加強地質文化科普宣傳和科普基地建設,增強人們對地球的科學認知與保護意識,增強城市自然文化魅力。
五、健全完善城市地質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十四)加強城市地質災害監測與共防共治。將地質災害納入城市防災減災體系,予以重視和加強。保證財政投入,強化對活動斷裂帶、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調查監測。推動國土、測繪、水利、規劃、建設等部門監測網絡信息互聯互通,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構建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資源共享,定期發布城市地質災害監測報告。統籌各項規劃和資金,加快推進重點地質災害防治。
(十五)健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質量監測體系。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地和地下水的質量調查和監測,強化對工業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管控。
六、加強城市地質調查工作的組織協調
(十六)加強示范引領。結合新城新區的選址規劃、城市更新改造和重大工程建設,兼顧重大科技項目示范工程部署,由中國地質調查局與地方政府以合作形式,開展示范城市地質調查。力爭到2020年,總結形成一套城市地質調查理論、技術、方法和標準體系,探索創新一批地下空間及地質資源產業化開發利用的示范工程和技術產業模式,推動建設一批城市地下空間基礎信息平臺,編制出臺一批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改革創新地質資料匯交與服務機制,提出地質工作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深度融合的制度體系和改革建議。國土資源部加大對示范城市的技術力量、改革政策和項目資金的支持力度,結合開展城鎮工礦低效用地再開發、人地掛鉤等國土資源管理改革,加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專項、土地整治、礦山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資金的投入。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各地要根據本意見,報請地方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專門工作方案,研究出臺配套政策,保障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投入,推進城市地質工作任務落實。做好城市地質調查工作與國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機銜接,將城市地質工作的有關要求,依法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和礦業權出讓合同,落實相關建設開發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加快建立城市地質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相關資料信息匯交共享機制和地下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并納入國土資源管理主流程,與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出讓、監測監督、執法監察等管理環節有機銜接,推動形成數據驅動型地下空間資源管理機制。健全完善城市地質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促進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十八)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探索構建“政府引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城市地質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新機制。
(十九)發揮地勘隊伍專業優勢。將城市地質工作與地勘單位轉型發展有機結合,引導地勘單位按照市場規則,積極參與城市地質工作。鼓勵相關專業技術單位、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咨詢機構等共同參與城市地質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