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圖紙是煤礦生產建設法定的所必需的重要技術資料。但是,一些煤礦存在圖紙測繪不及時、填繪不準確、標注不完善、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特別是個別小煤礦使用“真、假”兩套圖紙,弄虛作假、蓄意逃避監管,以致于釀成事故,貽誤了最佳搶險救援時間。
通知要求,煤礦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繪制相關圖紙,建立技術檔案。采掘工程平(立)面圖、通風系統圖和井上、下對照圖等主要圖紙必須經礦長和總工程師本人審簽,并標注審簽日期,不得使用簽字復印件,不得代簽。
通知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煤礦圖紙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管監察和服務指導,對各類煤礦主要技術圖紙實行定期報備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各類煤礦應在執行原有圖紙交換制度的基礎上,從2014年四季度起,每個季度第一個月初,以礦井為單位,將礦井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和井上、下對照圖三種主要圖紙報所在市、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備案。各產煤市、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隨機開展煤礦圖紙動態抽查,原則上每個季度分別對轄區內的煤礦圖紙管理進行一次隨機抽查,轄區煤礦在100處以下的年度抽查不少于2處,100處以上的不少于3處。
通知提出,對存在未能按時完成實測、填繪圖紙和交換工作,以及實測填圖工作不認真、圖紙不翔實的煤礦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煤礦,要依法暫扣其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其停產整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提供虛假圖紙和超層越界開采等情節特別惡劣的煤礦,要依法吊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公開處理結果。